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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22 10:06:04   作者:admin   编辑:   来源:   点击: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奖学金”),对品学优良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政府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五条 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各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政府奖学金名额时适当向农林、民族、师范等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院校倾斜。

第七条 政府奖学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设立。每年8月20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政府奖学金奖励名额和预算下达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高校。自治区直属公办高校政府奖学金经费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拨付。民办高校政府奖学金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拨付。

每年9月1日前,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政府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高校在开展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民族、师范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各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2003〕13号)同时废止。

注:从2011年秋季期起上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000元调整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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